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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二00八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相关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书;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形成初审意见,予以行文上报江苏海事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批准文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7、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2、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设施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航道(路)划定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设施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3、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设施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锚地划定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对锚地划定只负责通航问题的受理。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必要时);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二份);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船舶证书、适拖证明、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
3、《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形成初审意见,予以行文上报江苏海事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3、设计资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形成初审意见,予以行文上报江苏海事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海事签证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报备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十、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报备受理
报 备 人:建设者、施工者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报备材料: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二部分  船舶管理
一、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7、船舶如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营运,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外网申报的,附扫描件):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5、船舶如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营运,应提交经确认和原件无误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时)。
8、船舶如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营运,应提交经确认和原件无误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原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6、《船舶保安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11、船舶如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营运,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提交材料: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9、船舶如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营运,应提交《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受理部门:海事处、办事处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予缴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仅限老旧运输船舶)。
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或者已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受理部门:海事处、办事处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予缴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仅限老旧运输船舶)。
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或者已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短期船舶定期签证
受理部门:海事处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条件;
2、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3、定线航行的船舶。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船舶);
5、船舶检验证书;
6、防治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7、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8、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9、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予缴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仅限老旧运输船舶)。
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或者已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国内航线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0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证书工本费100元。
四、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7)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8)与国籍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50元。
(二)船舶文书核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已取得国籍证书和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或航行安全证书影印件;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影印件;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影印件;
(6)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影印件(如适用);
(8)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交验前一本签证簿。
2、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3、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4、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5、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6、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7、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影印件。
8、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国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申请人已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  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5?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国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国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变更登记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工本费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工本费50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处
受理岗位:报备受理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
2、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3、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说明(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姓名;
5、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三部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认可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紧急情况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影印件(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受理部门:海事处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会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影印件;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的说明;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上签署许可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上签署许可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船舶水上拆解作业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1、拆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 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许可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处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外网申报的,附送扫描件):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影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影印件;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固体货物);
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8、《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0、《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当场办理,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如适用)和最近一次港口国或船旗国检查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登记船籍港为南京的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并熟悉;
5、制定的各项措施符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注明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籍港为南京港的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海事管理机关在《垃圾管理计划上》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五)《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受理部门:海事处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油类记录簿》。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第五部分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南京海事局仅负责受理,具体实施为江苏海事局)
(一)公司初次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及公司为南京海事辖区的非纯管理性质国内航运公司;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船舶清单》一份;
6、工商执照影印件;
7、上级独立法人授权书(申请人为非独立法人航运公司);
8、法人身份证影印件;
9、水路运输许可证;
10、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11、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12、《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所附材料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公司年度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半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2、已通过海事主管机关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3、具有法人资格及公司为南京海事辖区的非纯管理性质国内航运公司。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包括已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备过的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所做的组织机构、文件改版等重大修改情况);
3、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所附材料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公司换证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
2、已通过海事主管机关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3、具有法人资格及公司为南京海事辖区的非纯管理性质国内航运公司。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
2、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3、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6、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7、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船舶清单》一份。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所附材料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公司跟踪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被要求实施跟踪审核的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
2、已通过海事主管机关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3、具有法人资格及公司为南京海事辖区的非纯管理性质国内航运公司。
提交材料:1、公司的申请报告;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实施纠正措施的情况说明。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所附材料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公司临时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及公司为南京海事辖区的非纯管理性质国内航运公司;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公司已制订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船舶清单》一份;
6、工商执照影印件;
7、上级独立法人授权书(申请人为非独立法人航运公司);
8、法人身份证影印件;
9、水路运输许可证;
10、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11、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所附材料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初次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4、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5、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所附材料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中间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在《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中间审核申请;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4、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所附材料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船舶换证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4、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
5、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6、《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所附材料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船舶临时审核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制订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所附材料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海事行政听证
受理部门:督察处
受理岗位:海事执法督察
申 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之前。(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南京海事局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无需申请)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影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一)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海事行政复议
受理部门:督察处
受理岗位:海事执法督察
申 请 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备条件: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个工作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 申请人为公民的递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已经死亡由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②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 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批件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④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其身份证明;
⑤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间的,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按法律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办理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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