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我国内河护航救生业
An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Sector of Navigation Protection, Search and Rescue in Inland Waterways in Ancient China
船舶,作为水上交通运输的工具,因受到大江大河激流险滩和狂风大浪等自然天气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时常造成船沉人亡的特、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别在以木帆船为主的凭借天然河道自由航行的古代,船舶在水中一旦发生意外,更多的失事溺水者只能听天由命,能进行救捞落水者只是见义勇为的自发举动,并无专门的救生组织。但是,自唐以后,在我国的大江大河上逐渐见到由水驿船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救生之类的船站。到了清代,扩大到设立救生组织,形成一定的规模和数量,其要数长江沿江的港口。当时丰都、宜昌、安庆、南京、镇江等港口,先后出现了好善富户捐船雇人,从事水上救捞的救生站、救生会以及救生局之类组织,而且规模逐渐扩大,效法者越来越多。从史料记载,清代在南京长江港口设立的救生局在当时全国内河建立的救生组织中是规模最大的,其救生组织主要任务、制度、管理规定的比较详细,今天,我们大致了解古代南京港口护航救生组织,就可见我国内河护航救生业的全貌,对进一步研究船舶航行安全,尤其渡运安全及水上搜救等海事管理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
南京港口护航救生组织设置、性质、权力
南京港口创设救生组织,实施护航救生活动,虽迟于长江及其他水系港口,但开始设立就得到各方重视。清代嘉庆八年(1803年),当时,有位名叫叶钊培的埋绅士,在舟船往来频繁的下关捐屋数间,创立救生会义务进行水上救捞。由于经费不足,附属于民间慈善组织同善堂。同善堂的日常善举是通过募捐集资周济孤寡贫困之人,“施药、施衣、施米等事随时劝捐”,救生会不是独立机构。嘉庆十九年(1841年)开始,捐助救生会的富户大增,添置了救生专用设备,购置了大批与救捞有关的产业,救生会规模迅速扩大,从同善堂中分离出来,改称港口救生局,“四方善士踵而行之,设分局不一而足”。港口救生局设总局于城内,在滨江沿河地带设7个分局,分段负责。总局及分局都由绅士自发组织,以“救人千者,子孙必昌”的积德行善思想为立局宗旨,经费由民间捐助,管理机构选派“公正殷实绅董轮流值理,每岁刊刻清册,历历可稽”。因此,港口救生局的性质属于民间慈善组织。同时,救生局又有官方背景,得到官方的大力支持,救生局的成立经过两江总督府之类高级官置批准,有官方颁发的凭证执照,救生局产业不但受官方保护,而且救生船还享有不应官差的特权。总局和分局机关不仅一般百姓不得擅入,而且“该地快甲乡保,兵头营兵不得稍纵滋扰”。更重要的是,救生局所订条规由官方颁布,由官方执法,凡违犯救生局条规者由地方当局究办,使条规具备官方法令效力。因此,港口救生局又具有某些官方政权的权力。
救生局不仅规模扩大,机构独立,而且还有相当的权力,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金陵地方知名人士60余人联名上书江宁府,禀报士绅捐银设立港口救生局之事,同时拟订救生局条规21款呈请批准施行。在这批呈文者中,有告老还乡的知府、翰林院编修、翰林院庶吉士、内阁中书、侯补知县等,均颇有名望,所呈之事官方很重视。呈文经过逐级上报,层层审批,直至两江总督。各级主管官员都加注批示,称赞港口救生局之设“乐善可嘉”,所订条规“详晰周妥”,批准由官方颁发,并要求“家喻户晓”,违者“立即严提究办,决不稍贷”。各官署还表示,如果港口救生局“办有成效,即请优奖,以示鼓励”。
南京港口救生组织履行船舶安全监管职责
南京港口救生局其目的在打捞落水者,减少船舶翻沉事故的发生,但更重要的对船舶航行安全起到了监督作用。21条救生局条规中,对船舶航行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加上救生局所订条规由官方颁布和执法,违犯条规者均由地方当局究办,使条规具备官方法令效力。
一是进行了船舶登记,限定船舶载重量。救生局从船舶失事教训中,看出超载是重要原因,因他们下功夫对境内船舶逐个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将船舶按航行区域分为江船和凉棚船两大类。江船允许在长江航行,分为大船、中船、小船3 个等级。装300担以上者为大船,装200担者为中船,装150担者为小船。额定载客量分别:大船25人,中船20人,小船15人。人货混装时进行换算,一担抵一人,每匹牛、驴等大牲口各抵一人,猪羊大者抵一人;中者2口抵一 人,小者3口抵一人。换算总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凉棚船只能在小河内航行,禁止出江,分为大号凉棚船和小划子两个等级,大号船可载10人,小划子视船体宽窄分别额定载客6—8人。各类船舶都由救生局分别编上船号,登记造册,建立船舶档案,“永远存记”。为了便于识别监督,救生局派员在各船两侧涂上标记,用白漆大字写上船舶编号,船主姓名,限定人数,并加红色边框,相当显眼。新造船舶或变更船主的船户,为有编号标记都主动到救生局申报登记。为防止超载航行,救生局“乃令委员不时稽查,毋须摆江多装,致虞覆溺”.对违禁船舶,无论是否造成失事,都要“锁提船户严行惩治,枷示江岸,并将船只充公以禁玩违”,惩罚甚为严厉。
二是限制运价,严禁敲诈勒索。有些船户为了多捞钱,“每有载至大江中流任意勒索”,在江心或制造各种种险情,威胁乘客多交般资,或与乘客争执斗殴,不仅使乘客经济受到损失,而且常常因此发生船舶翻沉事故。对此类船户,救生局“深堪痛恨”,因条规中专门为此作出了规定:船户只能按例定标准收费,不得多收;收费地点必须在“渡送过江泊岸后”,禁止在江心收费,留难乘客。对有敲诈勒索行为的船户,救生局为被索之人举报提供种种方便,使其“免受拖累”。一旦查实勒索横争者,即给以严惩。
三是恶劣天气,发布禁航令。在狂风大作时,有些船户趁渡运船少之机,不顾安全,冒险渡客,以图多利。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救生局条规中规定:“摆江渡船遇风狂浪大之时,除公文驿马相机行止外,惟行人当俟风平浪静过江,不得冒险抢渡。”救生局还备有大信号旗,由官府颁发,称为“止渡旗”。每当出现大风浪等恶劣气候影响航行安全时,沿江各救生分局将此旗高高升起,各船必须立即停航泊岸,“徜敢抗违,由局禀请拿究。”
南京港口救生局抢救遇难者及善后处理
南京港口救生局的首要任务是抢救因船舶失事而落水的人。该局的救生设备是救生船3艘。救生船在长江普遍涂为红色,故又称为红船。红船有专门雇佣的水手,轮流在险要江面巡游。按官方批准颁发的救生局条规规定:“红船三只专为救生局设,自应遵守宪示,永远不得乱捉差使贻误游巡,亦不得通情借用。倘红船私装擅离江面,本局查出,即将该水手革退”。为了随时发现险情,救生局还在沿江一带建有了望台,时称为迎江高楼,派有专人守望,发现船舶失事,立即组织施救。这些设施和人员都是救生局进行水上救捞的专业力量。
南京地区江面宽阔,河道纵横,渡口码头众多,仅靠几艘专业救生船显然不够。为此,港口救生局还通过法令形式,依靠广大船户进行水上救助。该局颁布的条规第一条就规定:“江面遇有覆舟人口,责成摆江船户抢救;河道溺水人口,责令凉棚救护”,就是说在长江上由渡江船舶施救,在秦淮河或其他支流内河,则由该河称为凉棚的小划子施救。这些船户在南京境内有固定处所,便于监督联络,可免事故发生时相互推委,所以成为救生局能够依靠的业余救生力量。为了鼓励这些船户履行抢救义务,条规中还规定了奖惩办法:“每救一人,赴局领犒劳钱一千文,如值外江暴风加倍而千文;捞尸一口,给钱三百文;凡捞起不活,与救援者无涉,该船户等务当临时踊跃保全生命,切勿观望贻误,亦不得藉救生之名,乘间抢匿失风货物,察出定即照律治罪。”
抢捞救人有偿,也带来有些善于泅水的人,为了贪图偿银,与船户等人串通,故意制造翻船沉落事故,他们救人之后赴局领钱私分。为了堵塞这个漏洞,救生局制订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对这类人“除将得钱之人提案追罚,严加惩治,枷号游示外”,对一切参与弄虚作假或只情不报的人也“一并究拿”。
对于落水被救活命者,根据不同情况,港口救生局都免费提供种种方便:局中备有衣帽鞋袜供落水者更换;有床铺房舍供落水者歇息修养;负责通知家属前来接回落水者;住在外地的可在局内修养3天,待身体恢复;对无钱回家者提供路费,等等,为落水者考虑周到,并非救活就不管了。
对落水死亡者,救生局还负责善后处理,主要是验明死者身份,登记死者性别年龄,衣着服式,面貌特征,告示死者亲属认领;清点死者遗物,登记备查,妥善保管,以便死者亲属认领;对无住尸身,经报官验证后,有救生局提供棺材1口,殓布3幅,石灰10斤以及香烛纸钱等迷信用品,葬于局专门购置的义冢,坑深坟高都有标准,“倘有草率不坚,三年内如有坍卸者,即著原理土工赔修”。为了便于日后有人查找,义冢还立有标记,注明死者特征。除溺死者外,对路毙死者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港口护航救生业非盈利性行业,对被救助者本人及家庭,救生局不但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反却要为救助支付资金。虽然捐助者或义务经办者所崇尚的积德行善带有迷信色彩,但他们的是社会福利事业,为社会带来效益。
南京港口救生局成立以后,“二十余年来,行有成效,(落水者)全活不可枚举”,为南京港区水上救捞和水上交通安全事业作出了贡献。清道光年间,由于屡次发生洪水泛滥和坍岸,救生局的各种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虽然再度集资,重整旗鼓,但终未恢复元气,加上清王朝已走向腐败,救生局也逐渐衰落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