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军
本人在从事政务受理过程中,常发现船舶登记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影响了办事效率,也给申请人自身带来麻烦。现就政务受理人员在受理中需要重点审查哪些内容,行政相对人如何减少和避免船舶登记申请中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粗浅认识。
一、申请人应熟悉船舶登记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除了了解船舶登记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外,还要了解下列一些要求:
1、明确申请的登记内容是否属当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规定,船舶登记机关对住所在其辖区内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享有登记管辖权。船舶为数人共有的,依据持有最大份额的共有人的住所确定登记管辖权,最大份额相同的,由共有人协商确定。特殊情况,由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登记机关对其实施登记管辖。另外,要注意如是光船租赁中国籍船舶,不改变船籍港,是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而不是向承租人所在管辖范围的登记机关申请。
2、明确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
如申请船舶登记的申请人是船舶所有人,则相关申请书、身份证明、建造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必须是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申请、签订、盖章或签字,而不是经营人或其他人员,这一点对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一致的尤其要注意。
3、明确应递交的申请材料
只有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相关签名和印章符合规定,方可被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明确规定,这里不再多讲。
二、填写船舶登记申请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所填船舶登记申请书格式应准确
申请人应根据自己拟提出的登记内容选择船舶登记申请书。目前,船舶登记申请书有下列几种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船舶名称核准申请书,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船舶无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废钢船登记申请书等。
2、明确申请书填写应符合规定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对各种申请书的填写做了分别说明。现就填写船舶登记申请书时常见的问题及申请人需注意的地方做如下归纳:
(1)申请人如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要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并且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申请人如是自然人,本人要签名。
(2)申请书的申请日期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3)要注意申请人“地址”一栏的填写。如是自然人的,填写的是其身份证上的地址;如所有人或经营人为法人的,填写的是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或水路运输许可证上的地址。不少申请人习惯在此栏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4)申请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船舶注销登记或船舶变更登记时,注意一定要划去不适用项。例如:申请国籍换证时,要划去“所有权”不适用项;申请抵押权注销时,要划去“所有权/国籍/光船租赁”等不适用项等。
(5)申请船舶名称时,首先要了解申请的船名是否符合《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名中不得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以外的字符。有的申请人习惯在船名上加“#”符号,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其次,拟申请的船名对应的汉语拼音拼写要正确;第三,要注意填写的申请人全称和加盖的印章与提供的建造合同或买卖合同的所有人身份是否相一致;第四,船名经核准同意使用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其他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使用该船名。
(6)在填写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时,还要特别注意所有权取得日期一栏的填写规定。这一栏是依照船舶交接文件的日期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件的日期填写;船舶转让人、受让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则填写双方约定的日期。有的申请人误认为船舶所有权取得日期是指登记机关的核发日期,是不妥的。
(7)填写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时,尤其要注意 “债权数额”一栏是按抵押合同确定的船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填写,而不是填写借款合同中的债权数额。
(8)填写船舶光船租赁申请时,要注意 “租金”、“租期”、“起租日期”、“终止日期”等项目是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填写。有的申请人会误把“起租日期”填写为递交申请日期。
(9)填写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时,要注意仅仅填写变更项目的内容,对于未变更项目空白,不要填写。
建议有船单位或船舶所有人最好指定专人申办船舶登记,掌握申请各种船舶登记应附材料及船舶登记申请书填写规定,减少或避免申请书退回重填,以免跑冤枉路。受理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应明确告知有关规定及应交材料,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填写不正确将被退回重新填写,这一点申请人有时却难以理解、接受,认为太严格死板。笔者认为,这既是对受理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需要。因为船舶登记申请书要随其他资料一并存档,如发生行政诉讼,很难说清修改之处是何人所为,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然仔细审核也是审批人员的职责所在,这里不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