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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海洋国家的海事审判体制




   
由于海事案件具有特殊性,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在司法体制上都建立有别于一般法院的海事法院体制,以保证海事诉讼的专业性和高效率。
   
英国:独立的海事法院
    在英国历史上,海事案件一直归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独立于普通法院,曾与普通法院争夺海事案件管辖权。19世纪下半期英国各法院进行了合并改革,海事法院归属于高等法院,成为高等法院王座庭的一部分。商事诉讼和海事诉讼是分开的,海事案件由该庭的海事法院审理。英国的海事司法体制为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初审法院为高等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但是,按照1959年的英国《郡法院法》,某些郡法院也有海事案件的管辖权。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
   
美国的法院体制是"双轨制",即联邦和各州各有自己的法院,二者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在管辖权上也没有从属关系,联邦和州法院是相互平行和相互独立的。因此,根据分权原则,除宪法规定的或由国会根据宪法授权所规定的联邦法院管辖事项外,其他案件都由州法院管辖。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规定,"关于海上法律及海上管辖权的案件"由联邦法院管辖,包括海洋、内河、江湖上发生的案件,如船只碰撞、船上的犯罪等案件,都属联邦法院管辖。美国的海事司法体制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德国:专设海事法官
   
德国无独立的海事法院,其海事司法结构为基层法院、州法院、州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四级三审制。但在各级法院中均有专门审理海事案件的法官。一般的海事违章侵权案件、内河海事案件、标的额在1万马克以下的沿海和远洋运输海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其他一审海事案件均由州法院管辖。
   
英、美、德海事司法体制都属于有别于其一般民事司法体制,其共同的特点是,海事案件初审法院级别高,各国基本上都是中级法院,上诉案件由高级海事法庭或法官审理。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