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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年7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对外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区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桥区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位于南京长江第三大桥上游约1550米处。桥墩自北向南依次编号为0—10号墩。大桥施工期间的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桥轴线上游3050米至下游1000米之间水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以下简称南京海事局)负责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大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应做到:

(一)建立健全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二)向南京海事局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桥区河床、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或协助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有关许可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的界限标志和助航标志,并保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五)为保障施工安全,应至少安排一艘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在2000HP以上的全回转拖轮昼夜值守;

(六)组织施工期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并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安全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防护措施。

第六条  大桥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具体负责施工期间施工作业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应做到: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二)按有关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正常船舶航行时,适时发布有关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严禁随意倾倒废弃物;

(六)负责施工作业船舶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培训,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大桥施工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按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办理相关手续,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和施工作业的状态,并应做到: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垂直显示紫色环照灯两盏;

(三)在VHF06频道上值守,加强与过往船舶的联系;

(四)进出施工作业区,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南京海事局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八条  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南京海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九条  桥区水域按《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各自靠右的原则航行。

7号桥墩施工前,6号和8号墩之间分道通航。靠近6号桥墩一侧的五分之二通航水域供船舶上行,靠近8号桥墩一侧的五分之二通航水域供船舶下行,中间五分之一水域为分隔带。

在7号桥墩施工开始后,6号桥墩至7号桥墩之间通航水域供船舶上行,7号桥墩至8号桥墩之间通航水域供船舶下行。

第十条  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客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和1000总吨(588千瓦)及以上船舶(队),上行过长江148号黑浮,下行过长江150号红浮时,应主动向南京海事局交管中心(VTS报告船舶动态,接受并服从南京海事局交管中心(VTS的指挥。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加强了望,确保过桥安全。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当,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船舶安全,同时向南京海事局交管中心(VTS)报告。

(三)通过桥区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纵;

(四)下行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一长声,除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还应在桅上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光环照闪光灯一盏,通过桥区水域后即行落旗或熄灭;

(五)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不得小于1.2米,并与两主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六)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淌航;

(七)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八)江面实际风力达到6级时,禁止空载船队通过桥区水域,江面实际风力达到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过桥。

第十二条  进入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服从南京海事局现场监督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南京海事局交管中心(VTS及现场海巡艇报告。

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南京海事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性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未经南京海事局同意,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穿越、抛锚、掉头、试航、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组织游览等水上活动。

第十四条  靠泊桥区水域内码头的船舶,其宽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靠泊宽度。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大桥施工作业期间,大桥的通航净空高度、船队通过桥区的最大尺度、桥区水域船舶航路、桥区施工水域、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等事项,由南京海事局根据航道情况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并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南京海事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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