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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南京段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宁政发〔2007〕9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
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长江南京段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长江南京段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建立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积极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水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长江南京段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力量,实施应急反应行动。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使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保证应急反应行动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个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1.4.2 社会参与,团结协作,资源共享
社会参与: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综合优势,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机制。
团结协作:参与救助的各方力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日常资源,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1.4.3 平战结合,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平战结合: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减少引发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一旦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以人为本: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关爱生命,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发挥先进科技手段和专家的作用,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专家意见,确保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南京市水上搜救工作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南京海事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负责人担任。搜救中心的主要成员单位有南京海事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长江通信导航局南京分局、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以及有关港航单位等。
2.1.1 搜救中心职责
搜救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搜救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预案,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
(2)统一领导南京市内河水上搜救工作,领导全市水上遇险人员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以及防治船舶大面积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反应工作。
(3)统一部署和协调全市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的工作。
(4)组织力量应对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5)组织建立和完善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保障机制,组织建立市搜救专项资金。
(6)协助应急费用的追偿。
(7)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预防和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8)制定全市水上搜救预防和应急反应所需专业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计划和调动方案。
(9)负责与邻近区域的搜救部门进行水上搜救业务的联系、协调和交流,积极参与跨辖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0)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南京海事局:承担长江南京段水上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工作;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疏散事故水域附近船舶;组织水域巡航,实施VTS、CCTV监控,做好预警工作;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水上搜救和水域大面积污染的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协调。
市交通局: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有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和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搜救现场的治安、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控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组织公安消防部队、水上警察和有关公安机关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参与失火船舶的救援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110”接报水上险情的传递工作;协助组织搜救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发改委:负责水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和有关项目立项工作。
市经委: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的调配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协助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南京市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参与水域大面积污染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做好污染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引起水域污染的陆域污染源的控制和消除。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治;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紧急调用救护车和药品、医疗器材;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咨询、指导。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对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险情发生地及附近区域提供特别气象预报。
长江通信导航局南京分局:负责水上搜救的部分通讯保障工作。
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负责搜救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
2.2 应急指挥机构
搜救中心内设办公室,挂靠南京海事局;下设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挂靠市交通局。
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定工作制度。
(3)负责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处理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编发《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简报》;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组织、协调、指挥各方救助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5)组织修定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预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拟定市水上搜救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6)筹备和承办搜救中心重要会议,组织召开搜救专业会议。
(7)组织搜救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工作经验交流、专业培训和应急演习。
(8)管理市水上搜救专项资金,编制搜救中心运转经费和搜救行动奖励补偿预算;管理水上搜救专用设备和设施。
(9)负责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应急指挥
2.3.1 总指挥
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反应行动指令。
根据险情的级别,总指挥由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
(1)一般险情由搜救中心副指挥长、南京海事局局长担任总指挥。
(2)较大险情由搜救中心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总指挥。
(3)发生重大险情,由搜救中心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
(4)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按照上级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省级搜救机构的领导担任总指挥。
2.3.2 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由参加救援行动的主要单位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2.3.3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总指挥指定,一般由海事局现场负责人担任。
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前,最先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者船舶负责人应当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
2.4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4.1 搜救专家组
水上搜救专家组由相关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专业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市有关部门推荐,搜救中心聘任。
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
(1)提供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搜救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4.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气象、环保等部门以及法律咨询机构,应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水上搜救咨询服务。
2.5 救助力量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由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构成。应急救助力量包括船舶、车辆、人员和物资等。
2.5.1 国家专业救助力量
国家专业救助力量主要是南京海事局在南京设立的救助力量。
2.5.2 成员单位救助力量
搜救成员单位救助力量是水上重要应急救助力量。在接到搜救指令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各搜救成员单位的救助力量应当迅速执行水上搜救任务,救助遇险人员,保护水域环境。
2.5.3 社会救助力量
社会救助力量是有效的现场救助力量,在接到搜救指令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履行救助义务。
2.6 其他救助资源
相邻区域的救助力量是我市应急救助力量的有效资源,在需要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可及时与之联系,请求援助。
预警预防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预警信息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者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 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者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1.2 水利部门:对长江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1.3 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1.4 地震部门:对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1.5 上级机关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2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预案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红色)
下列信息属于特别重大风险信息:
(1)热带气旋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南京水上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3.2.2 重大风险信息(橙色)
下列信息属于重大风险信息:
(1)热带气旋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南京水上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3.2.3 较大风险信息(黄色)
下列信息属于较大风险信息:
(1)热带气旋等气象造成南京水上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2.4 一般风险信息(蓝色)
下列信息属于一般风险信息:
(1)南京水域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3.3 预警预防措施
市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和搜救中心办公室发布气象、地质、水文、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发布航行通(警)告、VHF广播、VTS或者AIS系统广播、短信、电话联系等措施向船舶、航运机构、渔业单位、港口、码头和其他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发布预警信息。
从事水上活动的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4 预警预防监督检查
搜救中心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对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对预警信息是否知悉。
(2)是否按本预案和相关要求落实了安全措施。
(3)是否还存在安全隐患等。
3.5 预警预防评估
搜救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预警和预防工作的评估,并书面报省水上搜救中心。
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
4.1 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者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者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重大险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10及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及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3 较大险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含水上保安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南京籍海船或者有南京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4 一般险情(IV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
5.1 险情接收
搜救中心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详细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
5.2 信息核实与处理
5.2.1 搜救中心办公室值班员应当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核实的途径包括:
(1)直接与遇险或者事故船舶、设施进行联系,或与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者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6)其他有效途径。
5.2.2 根据接收和核实的险情信息,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确定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是否位于南京市水域内。
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5.2.3 对发生在南京市水域以外的险情或者事故,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相应搜救机构并报告省水上搜救中心。对南京市水域构成威胁的或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协助处置的,实施本预案。
5.3 险情等级确定
搜救中心办公室值班员根据险情信息和核实的情况,初步判断险情等级,并及时报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应当根据险情情况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险情等级,必要时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
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根据险情情况无法确定险情等级的,报搜救中心领导确定。
险情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险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升或者降低险情等级。
5.4 险情信息报告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发生Ⅱ级及以上级别的险情,在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在接收险情信息后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书面报告上述有关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5 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经核实,事发地在南京市水域的,启动本预案。
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6 响应行动
5.6.1 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一般或者较大险情等级的,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1)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
(2)搜救中心承担指挥工作,调集救助力量展开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指导。
5.6.2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重大险情信息等级的,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全力配合省水上搜救中心开展救助工作。
5.6.3 Ⅰ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特别重大险情信息等级,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全力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5.7 应急反应行动
5.7.1 搜救中心办公室的行动
在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并采取下列行动:
(1)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制定应急反应行动方案,下达搜救任务。
(2)调集救助力量。
(3)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救援。
(4)必要时,制定人员疏散转移计划,通知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
(5)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完成其他任务。
5.7.2 总指挥的行动
险情确认后,总指挥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全面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并根据险情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并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指挥的级别。
(4)指定现场指挥。
(5)负责应急反应行动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7.3 现场指挥的行动
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执行总指挥下达的指令,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2)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3)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报总指挥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可先行组织实施。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行进救助。
(5)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6)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7)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总指挥或者搜救中心办公室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8)指定专人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
(9)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10)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者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对结束或者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11)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现场的善后处置。
5.7.4 搜救中心办公室值班员的行动
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办公室值班员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2)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记录。
(3)做好搜救中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7.5 搜救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搜救中心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反应行动。
5.7.6 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接到搜救任务后,现场救助力量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2)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指挥,执行搜救任务。
(3)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5.7.7 咨询机构的行动
由总指挥或者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研究分析应急反应行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为应急反应行动提供法律支持,为事后索赔工作做好准备。
5.7.8 事故方及其所在单位、代理、保险人等的行动
险情发生后,事故方及其所在单位、代理、保险人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内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
(2)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
(3)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5.8 应急反应行动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总指挥应当宣布终止应急反应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总指挥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后,现场指挥应当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结束应急反应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9 预案的重新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搜救中心应当立即重新启动本预案: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终止行动后,事件意外发生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反应行动。
5.10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当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参与化学品或者放射性物质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当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参与应急反应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搜救中心应当请求市政府或者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1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搜救中心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搜救中心应当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通报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2 信息发布
5.12.1 发布要求
发布信息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搜救信息。
(2)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搜救中心授权的人员担任。
(3)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4)信息应当经总指挥核准后对外发布。
(5)当所要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总指挥认为须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的,由市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6)当市委市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他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信息发布,搜救中心给予协助。
5.12.2 发布内容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者设施的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2.3 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安排有关媒体记者到现场作采访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按下列分工进行: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2)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市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和外籍获救人员由市外办或者市台办负责安置。
(3)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处置,港澳台和外籍遇难人员由市外办或市台办负责处置。
6.2 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应急反应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者部门都应当立即进行总结,并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应急反应行动总结报告。
(2)现场指挥应当对现场搜救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3)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提交省水上搜救中心审核。
(4)经省水上搜救中心审核后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者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以便各有关方面共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5)所有反映应急反应行动的资料都应当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些资料包括搜救值班记录、值班电话录音、VTS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应急反应行动情况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确保水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水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制度。
(2)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1.2 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确保水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它水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优先安排、指配水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水上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2)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水上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4)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水上通信设备,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1.3 搜救中心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救助力量之间通信畅通。相关单位要提供保障,确保与搜救中心、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应急反应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搜救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者遇险船可以用下列方式与搜救中心进行联系:
(1)甚高频无线电话69频道。
(2)水上求救专用电话(025-12395)
(3)DSC、AIS或者GMDSS等系统。
(4)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现场救助力量之间可以用下列方式进行联系:
(1)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或者其他指定频道)。
(2)移动电话。
(3)经商定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7.1.4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建立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
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应当每三个月确认一次。通讯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等信息有变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搜救中心办公室。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搜救中心和有关各方应当采取下列有关应急力量和装备的保障措施:
(1)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水上应急力量和搜救装备信息库。
(2)专业救助力量应当配备足够的水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3)搜救中心应当根据长江南京段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救助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需求,加大救助力量的投入,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搜救中心的应急反应能力。
7.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行动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应当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水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
7.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当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行动时,根据搜救中心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水上治安警戒,保障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
7.6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当将搜救中心的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搜救中心进行应急启动、应急补偿和奖励、水上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应急演习、设备更新和维护、日常运行管理等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7 后勤保障
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者必要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安排应急反应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反应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7.8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7.9 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或者区县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7.10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0.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公众信息交流主要以下列方式进行:
(1)搜救中心应当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搜救中心应当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10.2 培训
搜救中心和有关单位按下列要求实施培训:
(1)搜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以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各成员单位搜救工作具体负责人、联络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掌握搜救知识和工作流程。
(3)参加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应当接受应急反应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4)搜救中心负责其工作人员、成员单位搜救工作具体负责人、联络员以及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每年集中培训的方式。
(5)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际搜救公约、搜救手册、搜救知识、搜救技巧、搜救工作文件、应急预案等。
(6)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搜救中心搜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在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10.3 演习
搜救中心和有关单位按下列要求进行演习:
(1)搜救中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单项演习,并在合理期限内或者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综合演习,以提高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搜救队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
(2)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搜救演习计划,做好演习筹备工作,制定演习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演习。
(3)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当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确保演习顺利进行。
(4)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在本预案中的职责,组织本单位救助力量定期进行演习,确保本预案有效实施。
(5)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对演习进行评估,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区域合作
8.1 建立机制
搜救中心应当与相邻区域的镇江、扬州、马鞍山、芜湖等搜救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8.2 险情通报
搜救中心接到相邻区域的水上险情信息时,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搜救机构。
8.3 援助方式
请求其他搜救机构援助时,可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直接与相邻区域搜救机构联系或者通过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
向外省搜救机构提供援助,必须通过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
搜救中心接到相邻区域搜救机构援助请求后,应当视情况提供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进行救助援助。
8.4 合作交流
搜救中心应当加强与相邻区域搜救机构进行搜救业务学习与交流,定期举行多方共同参加的联合演习或者跨辖区搜救演习,以确保区域合作机制有效运行。
奖励与责任追究
9.1 奖励
对为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搜救中心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表扬、奖励。
对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参加水上搜救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船舶,由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9.2 责任追究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体系
本预案包括人员落水应急处置等若干个分预案(具体由搜救中心制定发布)。分预案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
10.2 有关术语解释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0.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搜救中心组织更新或者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1)水上应急反应政策、法规调整或者修改。
(2)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
(3)其它应当进行修改的情况。
本预案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发生变更时,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搜救中心办公室。
10.4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