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局防船舶碰撞防泄漏
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遏制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稳定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氛围,根据《江苏海事局关于印发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长江南京段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以下简称“两防”)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服务”为指导,以全面落实“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为方针,以深化完善船舶定线制为主线,以提高船舶对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桥梁和通航建筑物的安全、避免通航水域船舶泄漏污染为目标,切实履行水上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措施,稳定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两防”专项整治活动,排查事故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遏制船舶碰撞和泄漏事故的发生,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具体目标是:
(一)全面推进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强化海事监管职责,增强监管效能。
(三)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技能和应急能力。
(四)维护良好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五)防治船舶污染事故,保护水域环境。
三、组织机构
为做好“两防”专项整治活动,局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沈贵平
副组长:张奇南 邓振钢 顾云龙 周建华
成 员:施卫东 李云峰 刘畅沛 陈桂斌 陈小昕
段庆礼 陆仕兴 詹齐荣 金昌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支队,主任由施卫东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协调工作。
活动联系人:庞志东 张卫星;联系电话:025-58767896
四、职责分工
执法支队负责牵头组织本次“两防”专项整治活动,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简报编辑和数据信息统计上报,指导开展船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现场检查工作。
业务管理处负责防泄漏及危险品部分专项整治的督查指导工作。
党委工作部负责组织本次专项活动的宣传工作。
办公室、服务中心负责为本次专项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五、整治的重点水域和船舶
重点水域:桥区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危险品船作业停泊区、渡运水域、凡家矶水道、大胜关水道、宝塔水道。
重点船舶:客船(客汽渡船)、油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砂石料运输船。
六、具体措施
(一)加强隐患排查,堵塞安全漏洞
1、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
各海事处、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要加强对重点船舶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客船(客汽渡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和砂石料运输船的航行安全设备、应急计划、防泄漏、防碰撞设施和船员安全常识测试及安全操作的检查;注重对船员实操能力和应急能力的检查;对油船、危险品船舶的船员还要重点检查危险品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对船舶配备的航海图书资料进行详细检查,确保船舶持有所经航区和航线的最新图书资料;要扩大船舶安全检查的覆盖面,增加客船(渡船)、危险品船检查数量比重(增加比重50%)和检查项目数20%,对今年首次来本辖区的危险品船舶必须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允许航行。
各海事处、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要加强对方便旗船舶和有机器故障记录船舶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对方便旗船舶和近两年有机器故障记录船舶(登陆江苏海事局内网查询公布名单)安全检查和滞留力度,全面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配员和船员操作,发现低标准船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理措施,必要时采取禁止离港等措施强制整改,杜绝低标准船舶在我局辖区航运。
2、开展水上水下建构筑物普查。
各海事处、执法支队及执法大队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好对通航水域桥梁、码头、取水口等固定水上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评估工作,重点调查通航水域桥梁通航孔设置、通航标准、桥墩防撞能力、助导航设施、警示标志、背景灯光、防撞设施等情况,分析评估存在的通航安全隐患。对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工设施要按规定向业主和管理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和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监视设备, 采取有效的防止船舶碰撞的保护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水上水下建构筑物普查登记按附表一、附表二)
各执法大队要对辖区内的沉船沉物等水下障碍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评估其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并以此活动为契机,尽量采取限期和强制打捞等清除措施,暂时不能清除的,要确定标识,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沉船沉物等水下障碍物普查登记按附表三)
3、查找船舶污染风险源。
各海事处和水上执法大队要重点检查包括危险货物过驳作业锚地、液体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水上加油站点、通航密集区和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区,查找薄弱环节,评估其存在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源详细列表报活动办公室,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同时督促危险品码头业主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对查出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危险源风险登记按附表四)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1、加强船舶监督管理检查。
各海事处和执法支队及执法大队要加强船舶配员检查。重点检查单船公司、挂靠经营的船舶和危险品船舶、小海轮、施工船舶。对配员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允许航行,具体要求按部局《关于开展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和我局《转发江苏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执行。已部署的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工作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相关海事处、执法大队要加强施工船舶安全监管。要对辖区内各类水工作业进行检查,严格处理各类违法施工行为;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船舶,要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其撤离施工现场,净化通航环境,要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超核定航区航行等船舶违法行为,保障施工船和航行船舶安全。大胜关长江大桥海事处要加强大胜关长江大桥的安全监管,整顿通航作业秩序;要严格签证管理,依法征收船港费,取缔“三无”船舶,加大对黄砂运输船持假证上船任职的检查力度。
各海事处、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要加强SMS在船运行情况检查。安检人员在安检中要检查SMS在船运行情况,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情况。从9月1日起,在船舶签证中要对第三批《国内规则》适用船舶是否持有DOC副本和SMC进行严格检查,按部局《关于对第三批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持证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要求执行。同时督促航运企业对所属船舶SMS运行的情况,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的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对沿海客船和500总吨以上货船安装AIS情况的检查,按局《关于加强检查海上客船和500总吨以上货船自动识别系统安装情况的通知》要求执行,并研究推进内河船舶配备AIS问题。
2、加强防污染监督力度。
各海事处和执法大队要加强对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和化学品作业现场的检查,比例不得低于作业艘次的30%,重点检查船岸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船舶和码头是否签订《船岸安全检查表》,并对检查表中的有关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要有详细的台帐记录。对危险货物船舶的检查可参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检查指南》,对水上加油站点检查可参考《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对清舱、洗舱和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的检查可参考《船舶物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各海事处、执法支队及各水上执法大队要加强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使企业切实承担起环保责任。重点检查从事油类和化学品装卸、供受油、水上过驳、清舱和洗舱、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应急设备、接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对于未满足要求的限期整改。
龙潭海事处及有关海事处要继续做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检查工作,按照《江苏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规定》加强对收货人或发货人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厂商的集装箱单证检查,对确有瞒报谎报嫌疑的进行开箱检查,防止瞒报谎报违法行为反弹;对发现的瞒报谎报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在辖区内通报;对已申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质量检查以装箱点源头检查为主,检查时可参考《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中有关要求。要加大对危险货物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力度。
各海事处、业务处、政务中心要严格危险货物申报审批,加强现场检查,推进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建设,要按照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适用船舶的铅封管理工作。
3、加强动态监管执法。
VTS中心要充分发挥VTS、AIS、CCTV等手段的交通组织和信息服务功能,做好船舶交通流组织和防止船舶碰撞的工作;加大对辖区进出港(进出江)大型船舶、超吃水船舶、载运危险品船舶、客汽渡等重点船舶的跟踪监控力度,对在VTS覆盖区域内的重点船舶实行操作人员不间断跟踪监视,一旦发现违规和险情,要及时提醒和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要做好重点船舶过境及靠离泊作业时的现场维护工作。
VTS中心和现场海巡艇要有效联动;要将南京长江大桥、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现场等桥区水域和通航密集区、事故多发区等重点水域列入重点监管和巡查范围,加大VTS监控和现场巡航力度,要将监控责任落实到VTS操作人员和巡航船艇。海巡艇要做好船舶交通流现场疏导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维护良好通航秩序。要按“错时巡航,弹性出航,交叉巡航,特殊时段巡航”要求,切实做好水上巡航工作,进一步提高夜间巡航执法力度和效能,提高应急反应速度。
各海事处和执法大队要严厉打击船舶超载。第二水上执法大队要加大在南京海事局反船舶超载检查线检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实施反超长效治理。具体按江苏局《关于规范辖区检查线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反超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各水上执法大队要加强对运砂和采砂船舶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要求,依靠地方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监管资源和执法手段,坚决打击在航道等通航水域和桥区水域非法采砂、碍航等行为,取缔非法采砂点,确保航道的畅通和桥梁的安全。
4、加强监管,督促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政务中心要督促本辖区船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情况于8月1日前报活动办公室),查找并记录实际情况与体系文件之间脱节等问题。严格督促执行江苏海事局通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对未按规定报告报备的进行严格查处;对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要督促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采取措施,持续促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技能和应急能力的提高。
各海事处、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要督促和检查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对其所属的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应急处置能力和防碰撞、防污染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自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内河航行规则》、《船舶定线制有关规定》和《船员值班规则》等船舶航行规定和对规则的熟悉程度、执行及落实情况;航行图书资料的配备和保障情况;助航仪器的完好率、局限性和船员使用的熟练程度;特别要使船员熟悉了解本船所航水域的通航环境、相关航行规定、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应变操作能力。要求辖区内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在7月底将自查情况书面南京海事局。
2、各业务部门、海事处、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要督促船公司和有关单位对管理人员、船员、引航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安全知识及技能进行培训。要结合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巡航检查等方式,向船舶发放避碰规则、定线制规定和事故警示宣传光盘以及宣传材料。
3、政务中心要督促引航机构对其安全管理人员、引航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应书面报南京海事局,应严格按江苏海事局《关于加强引航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加强对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督查;各海事处。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引航员的现场监督检查。
(四)加强服务,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搜救办要针对浓雾、季风、台风等恶劣天气提前播发预警信息,加大防范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恶劣天气条件下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VTS中心要充分利用VTS、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有关航道、助航标志的变化、碍航物、水工作业、禁航区设置、气象等海事管理及航行安全信息。
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和相关海事处要利用巡航工作加强对航标特别是通航水域桥区航标日常检查的力度,通报和督促航道和航标单位要确保各类助导航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七、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阶段,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8月15日。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通知辖区内的航运企业、引航单位、港航单位,桥梁、管缆、取水口等水上水下建构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报活动办公室。
各海事处、执法大队要组织对辖区的助航设施、通航安全隐患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监管等各环节进行排查,完成分析报告并制定整改计划。要对本阶段有关情况及整改计划进行综合分析,于8月5日之前报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整改阶段,时间为2007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
要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要督促有关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进行检查,切实使航运单位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不能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要说明原因,并制定继续整改计划。11月5日之前,各单位要将整改完成情况和督促检查报告报活动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7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
要以建立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目的,认真总结“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肯定成绩,分析问题,固化和推广好的做法,形成长效监管制度和机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各海事处、各执法大队于12月5日前将活动总结报活动办公室。
八、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交通部“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交通部《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关于印发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江苏海事局关于印发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把“两防”专项整治与“牢记党的宗旨,主动做好服务”的主题活动和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不走过场。
(二)各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践行“三个服务”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各海事处、各水上执法大队要按照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辖区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并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三)此次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专项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建立辖区水上交通安全评估和分析制度,定期对辖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要素进行综合深层次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减少对航行安全的危害。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对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预警措施,制定清除计划并跟踪落实,将危险性降至最低。
(五)各海事处、执法大队应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机构、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于7月19日前报活动办公室。
(六)各海事处、执法大队要及时上报有关整治情况,加强对整个活动的宣传。并将本单位当月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于当月月底前报活动办公室。
主题词:船舶 碰撞 泄漏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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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苏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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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6日印发 |
校对:傅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