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海事局《关于印发江苏海事局各级海事机构主要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业务部分)的通知》要求,我局主要海事业务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通航保障工作。
二、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及受理对基层海事处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海事违法行为;负责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掉头区、水产养殖区、挖砂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等区域。
四、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五、负责通航管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六、负责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工作揖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七、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八、办理辖区内船舶的海事签证。
九、受理南京地区海船船员和内河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和船员服务簿的申请;负责辖区船舶签证管理和定期签证审批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
十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工作。
十二、根据授权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十三、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排污或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辖区内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监督工作。
十五、审核辖区内排污口设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六、审核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和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资格,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十七、负责辖区内危险品码头港口作业许可证的会审工作。
十八、参与辖区内航道助航标志调整的审核。
十九、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二十、管理海事规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