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船舶修造企业:
随着南京船舶工业产业链发展的加快,近年来南京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规模逐渐扩大,目前各类船舶修造企业多达近60家。但在船舶修造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辖区内部分修造船舶企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方面的隐患也逐步显露,尤其是部分船舶修造企业在使用长江通航水域沿岸带修理船舶时,未办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手续,这给长江通航水域的安全和防污染等海事监管工作带来困难,也成为南京辖区船舶修造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中不和谐的因素。
为了切实落实好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船舶修造企业使用长江通航水域沿岸带修造船舶的安全责任,主动为修造船舶企业提供服务,努力促进南京辖区船舶修造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确保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稳定,防止修造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修造企业应按照海事部门监督管理的要求,尽快办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手续。
二、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修造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确保通航水域安全和清洁。
三、船舶修造企业应按照批复要求,合理使用长江通航水域沿岸带进行船舶修造作业,严格控制修造船舶靠泊宽度,减少对通航水域的占用,及对过往航行船舶的影响。
四、修造船舶应在码头、泊位或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时,应及时向我局交管中心报告,并听从执法支队及相关执法大队的安排。
五、修造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试航、试车、下水、出坞等作业前,修造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办理影响通航水域安全作业的报备手续,经备案后方可进行。
六、船舶修造企业应认真执行相关安全防污染规定,服从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未按照以上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许可和报备而发生事故或险情时,船舶修造企业将在事故处理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