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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D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四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本条前款所称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情形:

(一)持有、使用以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二)持有、使用以转让、买卖、租借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他人手中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三)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四)持有、使用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