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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第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南京海事局辖区(长江慈湖河口-十二圩水域)水上浮动设施停泊和作业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水上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船员及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有关单位应对水上浮动设施的船体、通讯、消防救生、防污染设备、防撞装置、安全及警示标志等进行自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三、水上浮动设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并严格遵守《内河囤船检验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尚未办理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及证书失效的水上浮动设施,应及时到相关机构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否则将视为水上浮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禁船舶靠泊作业。
四、水上浮动设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落实防污染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配备防污染设施,严禁随意排放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
五、凡水上浮动设施使用通航水域,须按照《南京海事局关于加强辖区使用通航水域管理的通告》(南京海事局通告2006第20号)的要求,办理使用通航水域手续。
特此通告。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