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港内安全作业
报备的通告
2007第32号
各航运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
近期,由于船舶在未办理港内安全作业报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船舶港内安全作业,造成辖区内险情不断。为加强船舶在港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港内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的要求,辖区各航运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应加大自身的安全管理力度,服从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报备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一、船舶在码头、泊位或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并进行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时,应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海事部门办理影响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经备案后方可进行。
二、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包括:
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三、船舶修造企业应遵守《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四、对于违反规定未办理报备而进行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船舶和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