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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船舶修造企业:
《江苏海事局船舶修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江苏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船舶修造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目前南京海事局辖区内共有船舶修造企业60余家,新建船舶的数量和吨位不断增长,船舶制造业发展势头迅猛。为贯彻落实该《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对辖区内各船舶修造企业的具体要求布置如下,请各船舶修造企业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船舶修造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岸线安全使用、囤船登记和使用通航水域的审批手续。
二、船舶建造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南京海事局业务管理处递交该年度船舶建造计划。
三、修造船舶应在码头、泊位或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时,应及时向南京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并听从执法支队及相关执法大队的安排。
四、修造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试航、试车、下水和出坞前24小时,船舶修造企业应提交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报备材料。修造内河船舶向其所在地的海事处提交报备材料,修造海船向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报备材料。
五、修造船舶需要进行交接的,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交接前24小时,将准确的交船时间和地点通报给海事部门,内河和国内航行船舶向其所在地的海事处通报,国际航行船舶向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通报。
六、船舶修造企业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南京海事局搜救办备案。
七、船舶修造企业在开启坞门或者沉坞前,应向其所在地的海事处递交船坞清洁报告。
八、船舶建造企业应按照船舶登记的规定向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船舶登记申请材料。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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