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事项 
 
 
四十五、《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发布时间:2007-11-27浏览次数: 字体:【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26条、附则Ⅱ16条的要求;

4、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防止油污证书》及影印件;

5、《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影印件或《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影印件;

6、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船上海洋油污应急计划》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注明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注:国内航线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