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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四十八、《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注明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注:受理国内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