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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四十七、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注:受理国内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