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