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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四十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说明;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注:仅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