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说明;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备 注:仅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