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签注不收费
备 注:仅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