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京海事   海事新闻   信息公开   业务动态   公共服务   专题
行政许可事项
四十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签注不收费

    注:仅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