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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四十二、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后指定时间内提出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上次审核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不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结果通知不收费

    注:仅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