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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三十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4、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5、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注:仅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