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
6、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7、法人资格证明。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备 注:仅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