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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三十六、公司《符合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4、《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5、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

7、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8、法人资格证明。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注:仅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