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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三十四、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培训机构

具备条件: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仅限于基本安全培训)

3、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4、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提交材料: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3、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必要时);

6、《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7、其他证明材料(如成绩通知书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专业、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80/人,实操考试费80/人,补考减半;证书工本费10/本。

    注:仅负责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补办受理;考试费用由江苏海事局收取,南京海事局只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