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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九、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