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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六、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