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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五、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