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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四、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