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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三、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