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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