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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一、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