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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