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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十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