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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影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保安证书(必要时);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8、培训手册。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