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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十五、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副本每本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