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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十四、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副本每本25元。

    注:受理审批国内航线,受理国际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