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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十三、船舶定期签证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处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一般签证的条件;

2、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向航行、作业相关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3、在不同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定线航行的船舶,分别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船舶);

5、船舶检验证书;

6、防治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7、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8、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