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处、办事处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