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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十、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