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6、《船舶保安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