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许可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的原因、具体靠泊方案;
2、当地口岸查验单位、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会签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需要时)。
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南京海事局仅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