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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报备事项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资质报备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报备受理

报 备 人:船舶单位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单位资质

报备材料:

1)船舶防污作业单位资质报备书;

2)本单位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说明(包括接收设备和处理设施的资料);

3)关于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

4)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5)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6)污染物去向及后续处理方式。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7]17号)

5《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字[1999]122号)

6《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苏海法规[2001]217号)

办结期限: 7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