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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报备事项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处

受理岗位:报备受理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

2、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3、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