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船舶、相关单位:
为履行海事职能,监督船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现将涉及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南京海事局辖区固定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必须向长期停泊地的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获得许可后方可在辖区内航行或作业。
二、办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后,如航行区域超出原行政许可所允许的航区,必须办理航次签证方可超出航区航行。
三、近期,南京海事局将对办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的航行区域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如发现船舶未在获得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超出航区航行,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船舶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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