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
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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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船员服务机构申请材料的通告
各有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实施,辖区内拟申请船员服务机构的有关单位,应于2008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递交申请材料。按照《规定》要求,现将申请及受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行下载填写完备的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申请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正式文件。其中,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文件主送机关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其它船员服务机构的,文件主送机关为江苏海事局;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说明;
(七)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至少应包括:
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公布各项船员服务收费标准;建立满足《规定》要求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等。
2.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等。
3.教育培训制度。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制度等。
4.应急处理制度。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等。
5.服务业务报告制度。包括维护报告最新的服务船员名单;船员任解职报告;船员服务业务报告等。
(八)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
(九)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
(十)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十一)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配员情况一览表(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上述所有材料,包括各类文件、复印件、证明等均须按以上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装订时应增加“目录”和“分节页”。其中,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三、有关说明
(一)对于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海船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海事部门按照为国际航行海船提供船员服务进行管理,申请单位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二)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为国内航行海船提供船员服务,不能申办海员证以及为国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服务。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在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签发机构申请注销该许可证。
(三)为内河船员和海船船员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同时持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应当取得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四)《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关于“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3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最近3年为境外船东经营的外国籍船舶直接提供配员300人以上。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供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配员的详细的、可供核查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五)关于对“固定办公场所”的界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拥有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与办公场所所有权人签订2年以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租用协议。办公场所面积,仅计算用于船员服务业务办公所用的场所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办公场所无关的场所面积。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一致。
(六)关于航运公司从事船员服务业务行为。航运公司为本单位船员代办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并将本单位船员派往本单位船舶的,无须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但应当向我局备案(备案内容应当符合《规定》第22、23条的要求)。航运公司从事除前述情形外的其他船员服务业务,必须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述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航运公司本单位船员是指与航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航运公司本单位船舶,是指由航运公司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船舶。
四、我局受理有关申请材料后,将按《规定》的要求对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包括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对于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现场核查,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安排进行。
五、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载明的业务范围,以本机构的名义到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员服务业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以其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部门或者其他名义从事船员服务业务。
六、对于批准成立并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如原先具有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的,应注销原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名义办理海员证业务。对于批准成立并取得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如原先具有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的,应注销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