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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盛XXX轮未按规定显示停泊信号

梅盛XXX轮未按规定显示停泊信号

 

【案情介绍】:

    梅盛XXX轮于20081110从九江装黄砂开往上海,于20081116上午1000时在长江153#红浮外附近水域锚泊,两名船员下机舱检修机器。锚泊期间,未悬挂圆球。上午1135时被正在该水域巡航检查的执法人员查获,并指出其违法行为,后船长加以纠正。

    该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应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等直至吊销适任证书;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因船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该船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安全管理建议】

本案经过调查了解,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产生主要基于两点:首先,是对相关法规和规则不够熟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中有关船舶停泊期间,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的有关规定掌握不到位。其次,当事人安全意识薄弱,对于违法行为及可能发生后果均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忽视安全显示停泊信号管理。

基于此,我局建议广大船舶单位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其安全管理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无小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要求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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