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3号”与“湘岳阳机0025”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2001年1月18日1235时,北仑3号与湘岳阳机0025轮在凡家矶水道骊山示位标下1200米处发生碰撞事故,湘岳阳机0025轮当即沉没,一人死亡,一人失踪。
一、船舶概况及人员情况
(一)北仑3号
船舶情况:
船舶类型:杂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船籍港:宁波
总长:108.50m 型宽:16.20 型深:8.1m
总吨:3998 净吨:2238 载重吨:6337
主机型号:6UET45/75 功率:2795Kw
船舶建造日期:1978年10月
制造厂:中国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总厂
船舶所有人: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同上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北仑港新村
船舶登记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港务监督
人员情况:
王书默 船长 出生日期:1938年5月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B041/3120296 等级:沿海航区1600总吨以下 。
李夏松 当班二副 出生日期:1955年10月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B091/3303925 等级:沿海航区1600总吨以下 。
鞠培智 引航员 出生日期:1964年11月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编号:99005/11100094 等级:一等大副 航线:吴淞―武汉 注:无长江引航员职务适任证书 。
张中和:引航员 出生日期:1963年02月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编号:990081050 等级:一级引航员 航线:九江―上海
(二)岳阳机0025
船舶情况:
船舶类型:机动驳 船体材料:钢质 船籍港:岳阳
总长:34.10m 型宽:6.50 型深:1.60m
总吨:124 净吨:69
主机型号: 功率:50.8Kw
船舶建造日期:1984年8月30
制造厂:岳阳市造船厂
船舶所有人:岳阳市水运总公司
地址:岳阳市巴陵西路南岳坡
船舶经营人:同上
人员情况:
肖汉和 当班船长 出生日期:1947年12月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编号:18050013010040 三等船长
伍玉新 大副 出生日期:1947年10月,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编号:18050013110085 二等大副。
邓云华 四等轮机长 出生日期:1954年6月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编号:18050025400010
徐德四 四等二管轮 出生日期:1969年3月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编号:100500242000418
二、事故经过
湘岳阳机0025装载矽钢片137.5吨,于2001年元月16日0930时从上海开航上行,目的港湖南沅江市赤山 。元月17日2200时停靠南京老江口,18日0830时离老江口由伍玉新当班续上,行驶至凡家矶2号红浮下约1500米处时,船长肖汉和接班,此时看到北仑3号在下游方相距3千米左右,船长操纵船舶继续上行。过凡家矶2号红浮后,认为该地为横驶区便由南岸向北岸横驶过河 。
北仑3号第4航次,装载CVRD粉5720吨,于2001年元月16日1455时由北仑港开航进江,目的港马鞍山。元月17日0730时,引航员张中和、鞠培智由宝山登轮引航,元月18日0200时在仪征联检锚地抛锚,元月18日0630时起锚上行,1117时平乌江1号浮,1214时平新济洲沿岸标,航向195°,距离北岸约150米,在引航员鞠培智引领下续上。
1227时,引航员发现左前方凡家矶2号红浮上有二条小型船舶上行(其中前面的一条是湘岳阳机0025),1229时发现两船横距逐渐接近,1231时,两船接近至纵距约400米,横距约100米时,北仑3号即前进一并鸣一长声,1232时停车并连续五短声,1233时后退三倒车。
湘岳阳机0025轮船长突然从驾驶台右门发现北仑3号船首,相距约10米,急操左舵,并把舵盘交给伍玉新,自己跑向驾驶台右侧准备呼喊,刚到驾驶台外走道时,北仑3号船首左侧便与湘岳阳机0025右舷距船首1/4处接触碰撞(碰撞地点在骊山示位标下1200米,距北岸约150米处),湘岳阳机0025轮当即向左侧翻沉,船上四人全部落水,北仑3号立即放下救生艇,救起二人,吴玉新死亡,邓云华失踪 。
三、事故损失情况
1、经打捞湘岳阳机0025,已确定伍玉新死亡,失踪者邓荣华推定死亡 。
2、船舶打捞费计人民币32000元 。
3、经估价岳阳机0025修理费为人民币37376.37元 。
4、岳阳机0025装载矽钢片137.5吨(保险价值62万元),鉴于实际情况,岳阳市水运总公司及货主决定放弃打捞。
四、事故原因及责任
1、湘岳阳机0025轮船长错误地选择在非横驶区横越过河。湘岳阳机0025轮过凡家矶2号红浮后,船长误以为该处为横驶区,擅自从南岸向北岸横越,违反了《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湘岳阳机0025轮船长未保持正规了望,盲目横越。湘岳阳机0025轮船长明知后方有北仑3号上行,但在横越前未观察核实北仑3号船位,直至两船接近到仅10米才发现对方,未采取措施避让上行的北仑3号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
2、北仑3号引航员由于未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及时判断出湘岳阳机0025从南向北横越的动态,并及早采取减速等协助避碰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和第九条之规定,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北仑3号引航员鞠培智未持有长江引航员职务适任证书,违反了《长江干线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取得引航员资格引领船舶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综上,湘岳阳机0025轮未保持正规了望,盲目在非横驶区横越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北仑3号轮未保持正规了望,判断失误,避让措施迟缓也是事故发生一个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五、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航道条件良好,周围船舶很少,是双方驾引人员有章不循,疏忽侥幸造成了这一不该发生的事故,教训十分深刻。
1、双方驾引人员均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有关规定,保持正规了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与船舶的动态,对局面作出充分估计。湘岳机0025轮船长仅凭主观印象判断北仑3号的动态,并盲目横越北仑3号船首方向;北仑3号引航员在对湘岳机0025轮动态不明时,未保持高度警惕,及早采取明确有效的的避让措施;主观上有章不循,心存侥幸、疏忽大意酿成了本次事故。
2、按照长督通字[082]号“关于《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部分航路变更的通知”以及“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9701号航行通告”,在本次事故水域的原新济洲横驶区已于1997年4月1日取消,上行船舶在该水域应沿左岸行驶。然而湘岳阳机0025号船长并不了解这一变更情况,直至事故发生后还坚持认为自己是在规定的横驶区内过河,由此可见,船舶单位加强对船员的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加强法制安全意识的教育与通航信息传递等工作十分必要。
3 、《 长江干线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引航员应当持有《 长江引航员服务簿 》,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取得长江引航员职务适任证书,同时应按长江引航员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接受主管机关的跟踪管理。引航员不等同于一般的驾驶员,其技术素质、心理素质与适应驾引不同船舶的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北仑3号引航员虽是经引航机构指派的,然而该引航员尚未持有长江引航员职务适任证书,执行引航任务违反《 长江干线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之规定,作为引航机构,应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规范船舶引航行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4 、湘岳机0025轮受载位置较高,对船舶稳性有一定影响,由此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船舶经营人尤其是小型船舶经营人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