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定XXX轮未按照规定记载油类操作情况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3日1000时浙定XXX轮在南京江海码头卸煤作业期间,南京海事局海事执法人员对该轮检查发现,该轮舱底水较多,通过对该轮《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轮2008年10月25日在宜昌港区处理船舶残油300KG和油污水500KG未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该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一)项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南京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该轮船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船舶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安全管理建议】
本案是一起船舶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船舶处理残油和油污水未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使海事机关无法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有效跟踪监督。
该轮违法原因在于:1、船方只重视经济效益,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具体要求;
2、船方环保、法制意识不强,对全面正确记载《油类记录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3、船方对主管机关核发的《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如何正确使用不完全理解。
针对此,我局将利用船员培训发证、审验、船舶办理签证和海事巡航监管等环节,加强海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出台法规的宣贯学习,使船民知法守法,提高环保意识。同时也希望广大港航企业和个人,对于从业法规中不明确的地方能够及时向我局以及有关部门咨询,以更好地合法从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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