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寿县货XXX轮超载运输货物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16日,该船从淮南装载煤炭,开往仪征,2008年10月19日0940时,该船航行至长江仪征水道U615码头时,被海巡08XX号查获,该船实际干舷为200mm,构成超载运输货物。该船当即确认了违法事实,并表示尽快卸载。次日1000时,该船主动完成了卸载,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其实际干舷为400mm。
该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案中,“皖寿县货XXX”轮被发现其超载运输货物后,主动、及时卸载至核定干舷,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对该船实施了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安全管理建议】
目前内河超载运输案件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船方重经济效益、轻航行安全倾向明显,没有意识到超载的危害,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
建议各船舶单位要加强教育,加深对超载运输危害的认识,综合来看超载运输主要会带来以下三方面危害:1、安全问题:由于超载会使得船舶的储备浮力减少,抗风浪能力降低,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容易沉船,甚至导致人员伤亡。2、航道阻塞问题:超载船舶,特别是大吨位船舶超载后吃水过深,航行中容易发生搁浅,且搁浅后脱浅能力较差,易造成航道堵塞;此外,超载容易导致沉船事故,内河沉船清理难度较大,亦会严重影响航道通畅。3、运输市场影响问题:由于超载船舶会赚取超载部分的利润呢,使其可以低于正常运价从事运输,会扰乱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是竞相超载的恶性循环。
同时,超载运输案件的产生还和部分码头、浮动作业平台的装卸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在船舶靠码头、浮动作业平台装卸货物过程中,部分装卸人员往往不严格按照船舶核定干舷控制货物装卸量,听从于船主要求盲目装货,致使船舶超载。因此,我局建议码头、浮动作业平台装卸部门亦要加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