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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沉船事故

发布时间:2009-03-09浏览次数: 字体:【

豫驻货607轮”自沉事故案例分析

 

20031230500时左右,豫驻货607在龙潭水道2号系船浮系泊时自沉,造成船上四人全部落水,一人被豫驻货0226救起,三人死亡。

一、船舶情况

船舶所有人:河南省新蔡县航运公司陈少怀。

船舶经营人:河南省新蔡县航运公司

船长:40.80,船宽7.9 ,型深2.95,总吨:264,净吨:148,建造年月:19995月。

船舶载重线证书上载明核定干舷为:A级航区500毫米B级航区400毫米。该船舶实际干舷据幸存者回忆只有200毫米左右。

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03620止。证明该船舶当时已经不适航。

二、船上人员情况

据豫驻货607幸存者口述,豫驻货607船上共有四人,船主夫妻两人带一子一女。船主;赵春涛50岁,妻;宋士芬50岁,女儿;赵士娟23岁,儿子;赵士光18岁。上述四人皆无四等船舶适任证书。

三、事故经过

据幸存者赵士光自述,船主赵春涛20031128从其亲戚陈少怀处,以48万元的价格购得豫驻货607。双方船舶交易已完毕,未办理船舶过户手续。船舶证书上的船舶所有人还是陈少怀。

20031130豫驻货607从江西湖口装沙450余吨下行,目的港扬州,船舶干舷200毫米左右,本航次是赵春涛驾驶豫驻货607的第一航次。1222200时豫驻货607过南京长江大桥,30200时左右到达龙潭水道2号系船浮过夜,在系船浮上带了一3厘米粗的尼龙缆绳。0230时左右空载船舶豫驻货0226同系一浮筒,并靠在豫驻货607右舷。豫驻货0226船主赵宝系赵春涛侄子,两船事先约好在此过夜,0300时左右两船人员全部睡觉,各点一盏锚灯。

30500时左右睡在豫驻货607驾驶室里的赵士光被缆绳崩断的声音惊醒,醒后发现本船船头已经没入水中,驾驶室周围已经全是水,门已经打不开,赵士光将驾驶室玻璃打碎后才爬出来,出来时船已经完全沉没,赵士光被豫驻货0226救起,其他三人随船沉人江中。

船舶沉没后,由船主亲戚出资打捞。沉船于20031216被打捞出水。

四、事故原因

1、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本船锚爪将本船船首戳通,船首舱进水导致船舶沉没。据赵士光事后回忆及沉船打捞出水后发现该船船头有一四爪锚,锚没有提上甲板,而是吊在船首,系泊时船首距离浮筒太近,受涨潮及过往船舶兴浪的影响,船首向浮筒靠近,锚夹在浮筒与船首之间,锚爪将船首戳通,导致船舶进水沉没。

2、本次事故另一因素是船舶超载,据现场勘查船体破洞在水线以上,假如不是超载,即使锚将船体戳通,船体也不会进水。  

3、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豫驻货607系浮筒后无人员值班,不能对本船及周围发生的情况及时处理,使船舶处于完全失控状态,造成沉船事故。

综上分析豫驻货607船主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建议

1、船主安全意识淡薄、及安全知识缺乏。从该船不适航、超载、系浮筒无人值班、人员无适任证书情况来看,都是船主主观意识所为。可以看出船主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对航道情况、水流情况、本船情况对本船造成的影响、隐患不了解。对本船面临的危险一无所知。

2、船公司管理形同虚设,这也是目前对黄沙船管理所遇到的通病。怎样加强船公司的管理,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来研究。

3、黄沙船舶的源头管理不严,造成不适航的船舶、超载船舶、人员配备不足的船舶畅通无阻。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黄沙船舶的源头管理。

4、龙潭水道的九只系船浮属南京港口集团所有,并由南京港口集团管理、使用。现长期闲置不用。南京港口集团放弃了日常管理。致使许多小型船舶系浮筒过夜。两年前一艘装钢材的船舶同样在系浮筒时自沉。两次事故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督促南京港口集团加强浮筒的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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